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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19 10:24:04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住建局,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县住建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的管理,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于2014年11月初在全省开展对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且年龄未满60周岁人员。
  二、继续教育形式及内容
  继续教育采取集中面授方式,共包括公共课和专业课两项内容。相应专业课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矿业工程》。
  三、参加学习程序及有关事项
  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报名时,企业打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点击“二级临时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栏目,进入“继续教育”页面后,在线提交继续教育上报信息至省建设教育中心,在线打印个人继续教育申请表及汇总表后报至省建设教育中心。
  参加继续教育人员网络报名后,在10月24日前按通知要求携带身份证、临时执业证书、培训费、个人继续教育申请表等,到黑龙江省建设教育中心现场报名,按照培训单位安排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
  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应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知,做好教学、食宿等相关准备工作。对网上报名情况及时与厅建管处保持沟通,并协助做好组织工作。教育培训完成后,培训单位应及时将本次报名、教学、管理、考试等情况形成报告,连同建议合格名单一起上报厅建筑管理处。
  厅建筑管理处将及时对培训单位上报情况进行审核备案,对合格人员下发继续教育合格通知。
  培训合格人员可通过企业锁再次进入“二级临时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打印“合格证书”。
  四、几点要求
  1、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执业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其申请延续注册必要条件,凡在我省注册期满且年龄不满60周岁的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执业人员均需接受继续教育,否则不予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2、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延续注册工作将在继续教育工作完成后开展。此前,执业人员持有的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继续有效。
  3、各市(地)住建局负责通知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的相关事宜。
  4、黑龙江省建设教育中心  0451-53622964
 
 
 
201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