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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5-10 11:06:40

 

黑龙江省建筑业
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黑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规范示范工程的申报和评审,依据建设部建质[2002]172号《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5]2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建筑业施工企业创建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第二章 申报与管理
    第三条 申报省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师范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建设规模较大[县(市)级单位要求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地级市单位工程要求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技术复杂、质量要求高,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房屋建筑工程等土木工程。
    (二)工程设计合理、技术先进,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三)工程施工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施工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四)申报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可以是“综合性示范工程”,也可以是“单项示范工程”
    (五)申报综合性师范工程的建设项目,应拟采用建设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05)》中5项以上新技术,新技术应用的整体水平预计达到省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
    (六)申报单项示范工程的建设项目,应拟采用建设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05)》中某一项(子项)新技术,其应用水平预计达到省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
    第四条 申报示范工程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示范工程项目的确定
    施工企业根据当年新开工工程项目,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按本企业技术进步进行规划和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项目的申报条件,确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项目。
    (二)示范工程的列项申请:施工企业在确定示范工程项目后,应提出书面报告,连同所填写的《黑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一并报给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示范工程的申报时间: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4月20日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当地初审合格的示范工程名单及其申报材料。
    (四)示范项目的公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市(地)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于每年的5月1日前行文公布列入全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计划的项目名单。国家级示范工程将从列入该名单的项目中择优向国家建设部推荐。
    第五条 示范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被列入示范工程管理计划的工程项目,其施工单位要成立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领导小组,加强对示范工程的管理,组织有关部门经常到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协助和督促项目经理部按计划完成该项目的新技术应用计划。
    工程项目部应认真落实新技术应用的具体实施计划,按照施工进度做好新技术应用的各项准备工作,建立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台帐,认真记录该工程的实际应用情况。在新技术应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积累资料(主要包括上级领导视察、新技术应用过程的照片、录像等)。新技术应用每完成一项,应及时总结一项。单项技术应用的总结要与制定企业工法结合起来。
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问题,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同时注意发挥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示范作用。
第三章 应用成果评审资料编制
    第六条 列入全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完成新技术应用计划的全部内容后,应根据实际应用情况,编制应用成果评审资料。应用成果评审资料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填写《黑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
    (二)示范工程申报书及批准文件;
    (三)施工组织设计(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
    (四)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
    (五)但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总结(包括编制形成的“企业工法”);
    (六)工程质量证明;
    (七)工期及效益证明;
    (八)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七条 评审资料编制要点:
    (一)《黑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表》的有关内容按实际完成情况认真填写。
    (二)示范工程申报书及批准文件。
    “示范工程申报书“,即企业申请列入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时填报的《黑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报书》
    “批准文件”,即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批准某建设工程项目列入省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计划名单,并行文公布的文件。
    (三)施工组织设计
    各项新技术应用必须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内容有:
    编制依据、工程概述、施工部署、施工方案、拟建工程新技术应用的施工方法及措施、其他有关施工技术及管理措施、降低工程成本措施、季节性施工措施、防治质量通病的技术措施、保证工期控制措施、主要材料计划、劳动力需用量计划、主要机具设备计划、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施工组织设计”应重点写出有关新技术的施工难点及关键技术。技术参数及控制点应准确、可靠,经得起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施工单位相应部门的审查、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四)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
    在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中,全面阐述新技术应用情况,项目的总体效益(质量标准、实际工期与计划工期提前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按每项新技术的应用情况,扼要的叙述应用各项新技术内容(包括应用部位、应用数量、创新点和突出电),综合分析推广应用新技术的质量、工期、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新技术应用的体会和建议。
    (五)单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总结
    但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总结,应详细阐述每项新技术所在分部、分项工程的应用数量和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施工难点及创新点,通过新技术的应用为该工程解决的设计施工技术难题,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法定检测单位出具的有关质量检测报告,以及经济效益、工期和社会效益分析。
    各项新技术应用过程中的经济效益分析,必须明确所对比的参照物和计算依据,并有详细的计算过程,最终确定各项新技术应用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参照物应当是当前代表我省建筑业生产力发展中等水平的比较常用的施工技术。
    (六)工程质量证明
    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评审资料中,应有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出具新技术应用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有相应单位和责任人的盖章签字。
    (七)工期及效益证明
    1、工期证明:应列出每项新技术缩短的工期并汇总,由建设单位证明,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经济效益证明:应列出各项新技术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指标并汇总,由本施工单位财务部门证明,并加盖财务章。
    (八)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企业技术文件是指通过新技术在示范工程的实际应用,总结编写出的企业标准,如“技术规程”或“施工工法”等,以及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施工跟踪监控,对关键部位及关键工序进行的录像、照片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章 评审验收
    第八条 列入公布名单的省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项目,在完成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的全部内容,并编制出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资料后,通过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验达到市级应用新技术领先水平的,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审验收申请。评审验收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对通过专家组评审验收的项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专家组意见,授予黑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金牌或银牌示范工程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