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
2013年6月24日发布 2014年1月1日实施
总则
1.0.1 为加强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以下简称升降设备设施)的检验,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升降设备设施的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施工使用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等升降设备设施安装、使用的检验。
1.0.3 升降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检验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升降设备 lifting equipments
由专业生产厂家制造的能够自行升降,垂直、水平运送物料或人员的施工机械。
2.1.2 升降设施 lifting facilities
主要结构构件为工厂制造的金属结构产品,在现场按特定的程序组装后,附着在建筑物上能够沿着建筑物自行升降的施工作业平台和防护设施。
2.1.3 升降设备设施检验 testing of lifting equipments and facilities
对安装、使用的升降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条件、安全装置可靠性与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符合程度的验证。
2.1.4 受检单位 the units being inspected
升降设备、升降设施的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
2.2 符号
2.2.1 Qm—最大额定起重量。
2.2.2 Q0—额定起重量。
2.2.3 R0—最大工作幅度。
2.2.4 V—额定提升速度。
3 基本规定
3.0.1 升降设备设施超过使用年限时,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评估。
3.0.2 受检单位应提供与检验升降设备设施安装使用有关的过程记录。
3.0.3 升降设备设施检验应采用适宜的仪器、设备和工具,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仪器、设备和工具,必须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合格,并应在有效期内。
3.0.4 检验现场具备的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雨雪、大雾,且风速不应大于8.3m/s;
2 环境温度宜为-15℃~+40℃;
3 现场供电电压波动偏差应为±5%;
4 应设置安全警戒区域和警示标识。
3.0.5 升降设备设施的检验分为保证项目和一般项目,检验结果可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1 当保证项目和一般项目检验全部合格时,判定为合格;
2 当保证项目检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中不合格项目数符合下列规定时,可判定为合格。
1)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不得超过3项;
2) 施工升降机不得超过4项;
3) 塔式起重机不得超过5项。
3 当保证项目检验有不合格或一般项目检验中不合格项目数超过本条第2款规定时,判定为不合格。
3.0.6 经检验判定合格的,若一般项目存在不合格项,应整改至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应将整改资料报检验方。
3.0.7 严禁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
3.0.8 升降设备设施检验后应出具检验报告,并应存档。
4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4.1 一般规定
4.1.1 受检单位应具有下列资料:
1 专业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
2 专项施工方案;
3 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4 提升设备的合格证书;
5 安装、调试自检记录;
6 提升(下降)前、后自检记录。
4.1.2 应按本标准附录A填写检验报告。当受检单位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时,不得进行检验。
4.2 检验内容及要求
4.2.1 架体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主要承力构件应无明显塑性变形、裂纹、严重锈蚀等缺陷;
2 架体总高度应与施工方案相符,且不应大于所附着建筑物的5倍楼层高;
3 架体宽度不应大于1.2m;
4 架体支承跨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应大于7m,折线或曲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应大于5.4m;
5 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不应大于1/2水平支承跨度,并不应大于2m,单跨式附着升降脚手架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不应大于1/4的支承跨度;
6 架体全高与支承跨度的乘积不应大于110㎡;
7 相邻提升机位间的高差不得大于30mm,整体架最大升降差不得大于80mm。
4.2.2 竖向主框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在附着支承结构部位设置与架体高度相等的竖向主框架,竖向主框架应为桁架或刚架结构,其杆件连接的节点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并应与水平支撑桁架和架体构架构成空间几何不可变体系的稳定结构;
2 主框架的强度和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3 主框架内侧应设置导轨,主框架与导轨应采用刚性连接;
4 竖向主框架的垂直偏差不应大于5/1000,且不应大于60mm。
4.2.3 水平支承桁架杆件的轴线应相交于节点上,各节点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且应为定型桁架结构。在相邻两榀竖向主框架中间应连续设置。
4.2.4 架体构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体构架相邻立杆连接接头不应在同一水平面上,且不得搭接;对底部采用套接或插接的可除外;
2 架体外立面应沿全高设置剪刀撑,剪刀撑的斜杆水平夹角应为45°~60°,并应将竖向主框架、水平支承桁架和架体构架连成一体;
3 架体应在下列部位采取可靠的加强构造措施:
1) 架体与附墙支座的连接处;
2) 架体上提升机构的设置处;
3) 架体上防坠、防倾装置的设置处;
4) 架体吊拉点设置处;
5) 架体平面的转角处;
6) 当遇到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平台等设施,需断开处。
4 各扣件、连接螺栓应齐全、紧固,扣件螺栓拧紧力矩应为40N·m~65N·m。采用扣件式脚手架搭设的架体,其步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要求。
5 架体悬挑端应以竖向主框架为中心成对设置对称斜拉杆,其水平夹角不应小于45°;
6 在升降和使用工况下,架体悬臂高度均不应大于架体高度的2/5,并不应大于6m;
7 物料平台不得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各部位和各结构构件相连或干涉,其荷载应直接传递给建筑工程结构。
4.2.5 竖向主框架所覆盖的高度内每一个楼层均应设置一处附墙支座,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附墙支座锚固处的混凝土强度应达到专项方案设计值,且应大于C10;
2 附墙支座锚固螺栓孔应垂直于工程结构外表面;
3 附墙支座锚固螺栓应采取防松措施,螺栓露出螺母端部的长度不应少于3倍螺距,并不应小于10㎜;
4 附墙支座锚固螺栓垫板规格不应小于100mm×100mm×10mm;
5 附墙支座锚固处应采用两根或以上的附着锚固螺栓。
4.2.6 防倾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一个附墙支座上应配置防倾装置;
2 防倾装置应采用螺栓或焊接与附着支承结构连接,不得采用扣件方式连接;
3 在升降工况下,最上和最下两个导向件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架体高度的1/4或2.8m。
4.2.7 架体升降到位后,每一附墙支座与竖向主框架应采取固定装置或措施。
4.2.8 防坠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坠装置在使用和升降工况下均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部位,并应附着在建筑物上,每一个升降机位不应少于一处;
2 防坠装置应有安装时的检验记录。
4.2.9 防坠装置与提升设备严禁设置在同一个附墙支承结构上。
4.2.10 架体安全防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体外侧应用密目式安全网等进行全封闭;
2 架体底层的脚手板应铺设严密,在脚手板的下部应采用安全网兜底,与建筑物外墙之间应采用硬质翻板封闭;
3 作业层外侧应设置1.2m高的防护栏杆和180㎜高的挡脚板;
4 当整体式附着升降脚手架中间断开时,其断开处必须封闭,并应加设防护栏杆;
5 使用工况下架体与工程结构表面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防止人员和物料坠落的防护措施。
4.2.11 同步控制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升降时,应配备有限制荷载自控系统或水平高差的同步控制系统;
2 限制荷载自控系统应具有超载15%时的声光报警和显示报警机位,超载30%时,应具有自动停机的功能;
3 水平高差同步控制系统应具有当水平支承桁架两端高差达到30㎜时能自动停机功能。
4.2.12 中央控制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点控群控功能;
2 应具有显示各机位即时荷载值及状态的功能;
3升降的控制装置,应放置在楼面上,不应设在架体上。
4.2.13 提升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提升设备应与建筑结构和架体有可靠连接;
2 吊钩不应有裂纹、剥裂,不得补焊;
3 液压提升装置管路应无渗漏;
4 钢丝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5972的规定。
4.2.14 电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电系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
2 应设置专用开关箱;
3 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MΩ。
4.2.15 附着式脚手架架体上应有防火措施。
5 高处作业吊篮
5.1 一般规定
5.1.1 受检单位应具有下列资料:
1 产品出厂合格证;
2 安全锁标定证书;
3 使用说明书;
4 安装合同和安全协议;
5 专项施工方案及作业平面布置图;
6 安装自检验收表。
5.1.2 应按本标准附录B填写检验报告。当受检单位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时,不得进行检验。
5.2 检验内容及要求
5.2.1 结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悬挂机构、悬吊平台的钢结构及焊缝应无明显变形、裂纹和严重锈蚀;
2 结构件各连接螺栓应齐全、紧固,并应有防松措施;所有连接销轴使用应正确,均应有可靠轴向止动装置。
5.2.2 悬吊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悬吊平台拼接总长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2 底板应牢固,无破损,并应有防滑措施;
3 护栏靠工作面一侧高度不应小于800mm,其余部位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4 四周底部挡板应完整、无间断,高度不应小于150mm,与底板间隙不应大于5mm;
5 与建筑物墙面间应设有导轮或缓冲装置;
6 悬吊平台运行通道应无障碍物。
5.2.3 钢丝绳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篮钢丝绳的型号和规格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2 工作钢丝绳直径不应小于6mm;
3 安全钢丝绳应选用与工作钢丝绳相同的型号、规格,在正常运行时,安全钢丝绳应处于悬垂张紧状态;
4 安全钢丝绳、工作钢丝绳应分别独立悬挂,并不得松散、打结,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5972的规定;
5 安全钢丝绳的下端必须安装重砣,重砣底部至地面高度宜为100㎜~200㎜,且应处于自由状态;
6 钢丝绳的绳端固结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5.2.4 产品标牌及警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产品标牌应固定可靠,易于观察;
2 应有重量限载的警示标志。
5.2.5 悬挂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悬挂机构前梁长度和中梁长度配比、额定载重量、配重重量及使用高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2 悬挂机构施加于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作用力,应符合建筑结构的承载要求;
3 悬挂机构横梁应水平,其水平度误差不应大于横梁长度的4%,严禁前低后高;
4 前支架不应支撑在女儿墙外或建筑物挑檐边缘等部位;
5 悬挂机构吊点水平间距与悬吊平台的吊点间距应相等,其误差不应大于50mm;
6 悬挂机构的前梁不应支撑在非承重建筑结构上。不使用前支架的,前梁上的搁置支撑中心点应和前支架的支撑点相重合,工作时不得自由滑移,并应有专项施工方案。
5.2.6 配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重件重量及几何尺寸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并应有重量标记,其总重量应满足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不得使用破损的配重件或其他替代物;
2 配重件应固定在配重架上,并应有防止可随意移除的措施。
5.2.7 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行程限位应动作正常、灵敏有效;
2 制动器应灵敏有效,手动释放装置应有效;
3 应独立设置作业人员专用的挂设安全带的安全绳,安全绳应可靠固定在建筑物结构上,不应有松散、断股、打结,在各尖角过渡处应有保护措施。
5.2.8 安全锁应完好有效,严禁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限的安全锁。
5.2.9 电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电气元件应工作正常,固定可靠;电控箱应有防水、防尘措施;主供电电缆在各尖角过渡处应有保护措施;
2 悬吊平台上必须设置紧急状态下切断主电源控制回路的急停按钮。急停按钮不得自动复位;
3 带电零部件与机体间的绝缘电阻不宜小于2MΩ;
4 专用开关箱应设置隔离、过载、短路、漏电等电气保护装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
6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
6.1 一般规定
6.1.1 受检单位应具有下列资料:
1 产品出厂合格证、备案证明
2 安装告知手续;
3 使用说明书;
4 防坠安全器说明书;
6.1.2 物料提升机安装前,必须提供制造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出厂合格证等证件资料。安装单位必须提供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人员名单及操作上岗证。
6.1.3 检验单位应审核安装方案、物料提升机使用说明书、基础检验记录、防坠器(断绳保护)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6.1.4 物料提升机严禁使用摩擦式卷扬机。
6.1.5 物料提升机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验:
1 正常工作状态下的物料提升机作业周期超过一年;
2 物料提升机闲置时间超过6个月;
3 经过大修、技术改进及新安装的物料提升机交付使用前;
4 经过暴风、地震及机械事故,物料提升机结构的刚度、稳定性及安全装置的功能受到损害的。
6.2 检验仪器及工具
6.2.1 物料提升机的检验应配备下列仪器及工具:
温湿度计、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仪、经纬仪、水准仪、测力仪、风速仪、游标卡尺、卷尺、塞尺、钢直尺、万用表、力矩扳手、常用电工工具。
6.2.2 检验仪器及工具的精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质量、力、长度、时间、电压、电流检验装置应在±1%范围内;
2 对温度检验装置应在±2%范围内;
3 钢直尺直线度为0.01/300。
6.3 检验内容
6.3.1 基础的检验项目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尺寸、外形、混凝土强度等级等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
2 基础周围应有排水设施,确保不积水;基础周边3m之内不得堆放材料及杂物。
3 基础应能承受最不利工作条件下的全部荷载;30m及以上物料提升机的基础应进行设计计算。
6.3.2 架体结构的检验项目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结构件应无扭曲、变形、裂纹和严重锈蚀。
2 结构件各连接螺栓应齐全、紧固,使用正确,有防松措施,螺栓露出螺母端部的长度不小于10㎜。
3 架体垂直误差不应大于1.5/1000。
4 井架式物料提升机的架体在与各楼层通道相接的开口处应采取加强措施;
5 架体底部应设高度不小于1.8m的防护围栏或围网以及围栏门,并完好无损;围栏门应装有电气安全开关,吊笼应在围栏门关闭后才能启动。
6.3.3 吊笼的检验项目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笼内净高度不应小于2m;
2 吊笼进出料口应设置吊笼门,并采用电气连锁装置;吊笼两侧立面及吊笼门应全高度封闭,宜采用网板结构,孔径应小于25㎜。吊笼门的开启高度不应低于1.8m;在任意500 mm2的面积上作用300N的力,在边框任意一点作用1kN的力时,不应产生永久变形;
3 吊笼顶部宜采用厚度不小于1.5mm的冷轧钢板,并应设置钢骨架;在任意0.01㎡面积上作用1.5kN的力时,不应产生永久变形;
4 吊笼底板应有防滑、排水功能;其强度在承受125%额定荷载时,不应产生永久变形;底板宜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板或不小于1.5mm的钢板;
5 吊笼应采用滚动导靴;
6 吊笼的结构强度应满足坠落实验要求。
6.3.4 提升机构的检验项目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地面上安装的卷扬机应稳定牢固,远离危险作业区。当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架体底部导向滑轮和卷筒中间位置的连线应与卷筒轴线垂直。导向轮与卷扬机的距离不应小于卷筒长度的20倍。
2 固定卷扬机的锚桩应牢固可靠,不得以树木,电杆代替锚桩。
3 提升钢丝绳应架起,使之不拖地和被水浸泡,如穿越道路要加设防护措施。
4 卷扬机应设置防止钢丝绳脱出卷筒的保护装置。该装置与卷筒外缘的间隙不应大于3mm,并应有足够的强度。
5 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当吊笼处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小于3圈。
6 钢丝绳尾部在卷筒上的固定应有防松或自紧性能。
7 滑轮组与架体(或吊笼)应采用刚性连接,严禁采用钢丝绳、铅丝等柔性连接。禁止使用开口板式滑轮。
8 过渡滑轮应设防跳绳装置,防跳绳间隙应小于绳径的20%。
9 制动器应动作灵敏,工作可靠,有防护罩。
10 卷扬机应设置防护棚,且具有防雨功能。
11 曳引机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不应小于40,包角不宜小于150°;
12 当曳引钢丝绳为2根及以上时,应设置曳引力自动平衡装置。
6.3.5 钢丝绳的检验项目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丝绳绳端固定应牢固、可靠。采用金属压制接头固定时,接头不应有裂纹;楔块固定时,楔套不应有裂纹,楔块不应松动。绳夹固定时,绳夹安装应正确,绳夹数应满足表6.3.5的要求。
表6.3.5 绳夹连接的安全要求
钢丝绳直径(mm)
|
≤10
|
10~20
|
21~26
|
28~36
|
36~40
|
最少绳夹数(个)
|
3
|
4
|
5
|
6
|
7
|
绳夹间距(mm)
|
80
|
140
|
160
|
220
|
240
|
2 钢丝绳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与滑轮和卷筒相匹配,并正确穿绕。钢丝绳应润滑良好。不应与金属结构磨擦。
3 钢丝绳不得有扭结、压扁、弯折、断股、笼状畸变、断芯等现象。
4 钢丝绳直径减小量不应大于公称直径的7%。
5 钢丝绳断丝数不应超过表5.3.3规定的数值。
6.3.6 导向及缓冲装置的检验项目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笼导靴与导轨之间的安装间隙不应大于5㎜~10mm。
2 吊笼导轨接点截面错位不应大于1.5 mm,对重导轨、防坠器导轨接点截面错位不应大于0.5mm。
3 架体的底部应设置缓冲器,并能承受吊笼及对重下降时相应冲击荷载。
6.3.7 停层的检验项目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停层平台搭设应牢固、安全可靠,两边应设置不小于1.5m高的防护栏杆,并全封闭。
2 各停层平台应设置常闭平台门,平台门应定型化、工具化,其高度不宜小于1.8m ,并向内侧开启。
6.3.8 安全装置的检验项目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起重量限制器,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发出警示信号;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11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切断上升主电路电源。
2 吊笼应设置防坠安全器。当提升钢丝绳断绳时,防坠安全器应制停带有额定起重量的吊笼,且不应造成结构损坏。自升平台应采用渐进式防坠安全器。
3 应设置上限位开关,当吊笼上升至限定位置时,触发限位开关,吊笼被制停,上部越程距离不应小于3m。
4 应设置下限位开关,当吊笼下降至限定位置时,触发限位开关,吊笼被制停。
5 应设置非自动复位型紧急断电开关,且开关应设在便于司机操作的位置。
6 应设置上料口防护棚,其宽度应大于吊笼宽度,其长度不应小于3米。
7 安全停靠装置应为刚性机构,吊笼停层时,安全停靠装置应能可靠承担吊笼自重、额定荷载及运料人员等全部工作荷载。
8 应设信号装置,该装置由司机控制,其音量应能使各层装卸物料人员清晰听到。 9 当司机对吊笼升降运行、停层平台观察视线不清时,必须设置通信装置,通信装置应同时具备语音和影像显示功能。 6.3.9 附墙装置的检验项目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物料提升机应按说明书设计要求设附墙装置,其间隔一般不宜大于6m 。 2 附墙架与架体及建筑物之间,均应采用刚性件连接,不得与脚手架连接。 6.3.10 缆风绳的检验项目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提升机受到条件限制无法设置附墙装置时,应按说明书要求采用缆风绳稳固架体,其安装应符合说明书的要求。
2 缆风绳与地面夹角宜为45°~60°,其下端应与地锚牢靠连接。
3 架体高度30m及以上时,不得使用缆风绳。
6.3.11 电气系统的检验项目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专用开关箱,有短路、过载及漏电保护;各电器安装正确,参数匹配。
2 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0.5MΩ。
3 提升机的金属结构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与专用保护零线PE电气连接,其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4 工作照明的开关应与主电源开关相互独立。当提升机主电源切断时,工作照明不应断电。
5 禁止使用倒顺开关作为卷扬机的控制开关。
6.3.12 司机室的检验项目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司机室应搭设牢靠,能防雨,视线良好。
2 司机室照明应满足使用要求。
3 司机室应有安全操作标示标牌。
4 操作柜操作按钮应有指示功能和动作方向的标志。
7 施工升降机
7.1 一般规定
7.1.1 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无雨雪、大雾,且风速不大于8.3m/s;
2 环境温度为-15℃~+40℃;
3 电网输入电压正常,额定电压波动范围允许偏差±10%;
4 被检验设备应装备设计所规定的全部安全装置及附件;
5 现场清洁,与检验无关的人员及设备、物品应撤离现场,并设置警戒线。
7.1.2 安装单位应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技术资料:
1 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人员必须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上岗证。
2 设备产权单位应提供设备生产厂家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出厂合格证、备案证明等证件资料。
3 受检单位应提供经审批合格的安装方案(含附着内容)、基础地基承载力勘察报告、基础验收及其隐蔽工程资料、基础混凝土试压报告,地脚螺栓产品合格证、施工升降机安装前检查表、安装自检记录、安装合同(安全协议)等资料。
4 防坠安全器(限速器)标定检测报告。
7.1.3 施工升降机正常作业状态下的噪声应符合表7.1.3的规定。
表7.1.3 噪声限值 单位为dB(A)
测量部位
|
单传动
|
并联双传动
|
并联三传动
|
液压调速
|
吊笼内
|
≤85
|
≤86
|
≤87
|
≤98
|
离传动系统1m处
|
≤88
|
≤90
|
≤92
|
≤110
|
7.1.4 施工升降机任何部分与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7.1.4的规定。
最小安全距离
外电线电路电压(kV)
|
<1
|
1~10
|
35~110
|
220
|
330~500
|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
4
|
6
|
8
|
10
|
15
|
7.2 检验仪器及工具
7.2.1 施工升降机检验时,应配备以下仪器和工具: 温湿度计、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仪、经纬仪、水准仪、测力仪、风速仪、游标卡尺、卷尺、塞尺、钢直尺、万用表、钳形电流表、力矩扳手、常用电工工具、声级计、测温仪。
7.2.2 检验仪器及工具的精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质量、力、长度、时间、电压、电流检验装置应在±1%范围内;
2 温度检验装置应在±2%范围内;
3 钢直尺直线度为0.01/300。
7.3 检验内容 7.3.1 基础的检验项目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应满足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有专项设计方案。
2 基础周围应有排水设施。
7.3.2 防护围栏的检验项目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升降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 m的地面防护围栏,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地面防护围栏的高度不应低于1.5m;围栏应符合产品要求,无缺损。
2 围栏门的开启高度不应低于1.8 m;围栏门应装有机械锁紧装置和电气安全开关,当吊笼位于底部规定位置时,围栏门才能开启,且在该门开启后吊笼不能起动。
7.3.3 吊笼的检验项目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载人吊笼门框净高应不低于2m,净宽应不小于0.6m,吊笼箱体完好,无破损。
2 吊笼门应设置机械锁止装置和电气安全开关,只有当门完全关闭后,吊笼才能启动。
3 如果吊笼顶板作为安装、拆卸、维修的平台,则顶板应抗滑且周围应设护栏,该护栏的上扶手高度不小于1.1 m,中间应设横杆,踢脚板高度不小于l00 mm。护栏与顶板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100 mm。
4 货用施工升降机的吊笼也应设置顶棚,侧面围护高度不应小于1.5m;
5 封闭式吊笼顶部应有紧急出口,并配有专用扶梯,出口应装有向外开启的活板门,门上应设有安全开关,当门打开时,吊笼不能启动;
6 吊笼内应有备案标牌、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开关及其它危险处应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7.3.4 架体结构的检验项目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垂直安装的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导轨架轴心线对底座水平基准面的安装垂直度偏差应符合表7.3.4的规定。
对倾斜式或曲线式导轨架的对垂直安装的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其导轨架正面的垂直度偏差应符合表7.3.4的规定。
对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导轨架轴心线对底座水平基准面的安装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导轨架高度的1.5/1000。
表7.3.4安装垂直度偏差
导轨架假设高度h(m)
|
h≤70
|
70<h≤100
|
100<h≤150
|
150<h≤200
|
h>200
|
垂直度偏差 (mm)
|
不大于(1/1000)²h
|
≤70
|
≤90
|
≤110
|
≤130
|
对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垂直度偏差不大于(1.5/1000)²h
|
2 主要结构件应无扭曲、变形、裂纹和严重锈蚀,焊缝应无明显可见的焊接缺陷。
3 结构件各连接螺栓齐全、紧固,使用正确,有防松措施,螺栓露出螺母端部的长度不应小于10㎜;销轴连接有可靠轴向止动装置。
4 附墙装置应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安装设置,严禁使用自制构件;附着装置的附着点应满足施工升降机的承载要求。
5 附着装置应完好无损,固定可靠;当导轨架与建筑物的距离超过使用说明书规定时,应有专项施工方案和计算书。
6 最上一道附着装置以上的导轨架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说明书规定。
7.3.5 层门层站的检验项目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升降机各停层应设置层门,层门净高度不应低于1.8m,货用施工升降机层门净高度不低于1.5m,不应突出到吊笼的升降通道上;层门与正常工作的吊笼运动部件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0.85m;如果施工升降机额定提升速度不大于0.7m/s时,则此安全距离可为0.5m;层门可采用实体板、冲孔板、焊接或编织网等制作,网孔门的孔眼或开口大小及承载力应符合规定。层门开关应设置在吊笼侧,楼层内工作人员应无法开启。
2 层门开、关过程应由吊笼内司机操作,不得受吊笼运动的直接控制。
3 各楼层应设置楼层标识。夜间应有照明。
4 楼层卸料平台搭设应牢固可靠;距吊笼门框外缘间隙不应大于50mm;楼层卸料平台不应与施工升降机钢结构相连接,应为独立支撑体系。
7.3.6 钢丝绳的检验项目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丝绳的使用应符合表5.3.3和6.3.5的规定。
2 钢丝绳规格型号应符合说明书要求。 7.3.7 滑轮的检验项目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滑轮应转动良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不合格:
1) 出现裂纹、轮缘破损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
2) 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20%;
3) 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25%或槽底出现沟槽。
2 应有防止钢丝绳脱槽的装置,该装置与滑轮外缘的间隙应不大于0.2倍钢丝绳直径,且不大于3㎜;防脱槽装置可靠有效。
7.3.8 传动系统的检验项目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动系统旋转的零部件应有防护罩等安全防护设施,且其防护设施应便于维修检查。
2 对SC型施工升降机,其传动齿轮、防坠安全器的齿轮与齿条啮合时接触长度沿齿高不得小于40%,沿齿长不得小于50%。
7.3.9 导轮、背轮、安全挡块的检验项目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轮连接及润滑应良好,无明显侧倾偏摆现象。
2 背轮安装应牢靠,并贴紧齿条背面,无明显侧倾偏摆现象,润滑良好。
3 应设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挡块。
7.3.10 对重、缓冲装置的检验项目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重应设警示标志,重量符合说明书要求,并有防脱轨保护装置。
2 对重导向装置应正确可靠,对重轨道平直,接口无错位。
3 施工升降机其底座上应设置吊笼和对重用缓冲装置。当吊笼停在完全压缩的缓冲装置上时,对重上面的自由行程不得小于0.5m。
7.3.11 制动器的检验项目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动系统应采用常闭式制动器,制动器动作应灵敏,工作可靠。
2 当制动器装有手动紧急操作装置时,应能用持续力手动松闸。
3 当采用二套及以上独立的传动系统时,每套传动系统均应具备各自独立的制动器。
4 制动器的零部件不应有明显可见的裂纹、过度磨损、塑性变形及缺件等缺陷。
7.3.12 安全装置的检验项目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笼必须设防坠安全器,有对重的施工升降机,当对重质量大于吊笼质量时,应加设对重的防坠安全器,或吊笼设置双向的限速保护装置。
2 防坠安全器出厂后动作速度不得随意调整,铅封或漆封应完好无损,防坠安全器的使用应在有效标定期内。
3 SC型施工升降机吊笼上沿每根导轨应设置安全钩,不少于两个。安全钩应能防止吊笼脱离导轨架或防坠安全器输出端小齿轮脱离齿条。
4 升降机必须设置自动复位的上、下限位开关。
5 升降机必须设置极限开关,吊笼运行超出限位开关时,极限开关须切断总电源,使吊笼停止。极限开关为非自动复位型,其动作后必须手动复位才能使吊笼重新启动。
6 限位、极限开关的安装位置
1)上限位开关的安装位置: 当额定提升速度小于0.8m/s时,上部安全距离L不得小于1.8m;当额定提升速度大于或等于0.8m/s时,上部安全距离L不应小于1.8+0.1v2(m)。
2)下限位开关的安装位置: 应保证吊笼在额定载荷下降时触板触发下限位开关使吊笼制停,此时触板离触发下极限开关还应有一定的行程。
7 上限位与上极限开关之间的越程距离不应小于0.15m。下极限开关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吊笼碰到缓冲器之前,触板应首先触发下极限开关。
8 用于对重的钢丝绳应装有非自动复位型的防松绳装置。
7.3.13 电气系统的检验项目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升降机应有主电路各相绝缘的手动开关,该开关应设在便于操作之处。开关手柄应能单向切断主电路且在“断开”的位置上应能锁住。
2 施工升降机应设有专门的开关箱。
3 施工升降机金属结构和电气设备系统的金属外壳均应与专用保护零线PE电气连接,重复接地电阻值不超过10Ω。
4 施工升降机应设有检修或拆装时在吊笼顶部使用的控制装置,当在多速施工升降机吊笼顶操作时,只允许吊笼以低速运行。控制装置应安装非自动复位的急停开关,任何时候均可切断电路停止吊笼的运行。
5 在操纵位置上应标明控制元件的用途和动作方向。
6 在施工升降机安装高度大于120m,并超过建筑物高度时应装设红色障碍灯,障碍灯电源不得因施工升降机停机而停电。
7 施工升降机的控制、照明、信号回路的对地绝缘电阻应大于0.5MΩ,动力电路的对地绝缘电阻应大于1 MΩ。
8 设备控制柜应设有相序和断相保护器及过载保护器;吊笼上、下运行的接触器应电气联锁。
9 操作控制台应安装非自行复位的急停开关。
10 电气设备应装设防止雨、雪、混凝土、砂浆等侵蚀的防护装置。
8 塔式起重机
8.1 一般规定
8.1.1 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无雨雪、大雾,且风速不大于8.3m/s;
2 环境温度为-15℃~+40℃;
3 电网输入电压正常,额定电压波动范围允许偏差±10%;
4 被检验设备应装备设计所规定的全部安全装置及附件;
5 现场清洁,与检验无关的人员及设备、物品应撤离现场,并设置警戒线。
8.1.2 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人员必须具有建筑施工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上岗证。
8.1.3 设备产权单位应提供设备生产厂家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出厂合格证、备案证明等证件资料。
8.1.4 受检单位应提供审批合格的安装方案(含附着方案)、起重机基础地耐力勘察报告、基础验收及其隐蔽工程资料、基础混凝土试压报告,地脚螺栓产品合格证、塔式起重机安装前检查表、安装自检记录、安装合同(安全协议)等资料。
8.2 检验仪器及工具
8.2.1 塔式起重机的检验,应配备以下检验仪器及工具:
温湿度计、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仪、经纬仪、水准仪、测力仪、风速仪、游标卡尺、卷尺、塞尺、钢直尺、万用表、钳形电流表、力矩扳手、常用电工工具。
8.2.2 检验仪器及工具的精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质量、力、长度、时间、电压、电流检验装置应在±1%范围内;
2 对温度检验装置应在±2%范围内;
3 钢直尺直线度为0.01/300。
8.3 检验内容
8.3.1 使用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塔式起重机运动部分与建筑物及建筑物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0.6m。
2 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的塔式起重机的臂架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塔身之间至少应有2m的距离;处于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与低位塔式起重机处于最高位置的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
3 塔顶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围建筑的塔机,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安装红色障碍指示灯,该指示灯的电源供电不应受停机的影响。
4 塔式起重机自由端的高度不得大于使用说明书的允许高度。
5 臂架根部铰点高度大于50m应装设风速仪。
6 有架空输电线的场所,塔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8.3.1的规定。
表8.3.1塔式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kv)
安全距离(m)
|
<1
|
10
|
35
|
110
|
220
|
330
|
500
|
沿垂直方向
|
1.5
|
3.0
|
4.0
|
5.0
|
6.0
|
7.0
|
8.5
|
沿水平方向
|
1.5
|
2.0
|
3.5
|
4.0
|
6.0
|
7.0
|
8.5
|
8.3.2 基础的检验项目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周围应有排水设施。
2 基础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不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的应有专项设计方案。
8.3.3 结构件的检验项目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结构件应无扭曲、变形、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焊缝应无目视可见的焊接缺陷。
2 主要结构连接件应安装正确且无缺陷。销轴有可靠轴向止动且正确使用开口销,高强螺栓连接按要求预紧,有防松措施且螺栓露出螺母端部的长度不应小于10㎜。
3 平衡重、压重的安装数量、位置应与设计要求相符,且相互间应可靠固定,能保证正常工作时不位移、不脱落。
4 塔式起重机安装后,在空载、无风的状态下,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侧向垂直度不应大于4‰,附着后,最高附着点以下的垂直度不应大于2‰。
5 斜梯扶手高度不应低于1m,斜梯的扶手间宽度不应小于600mm,踏板应由具有防滑性的金属材料制作,踏板横向宽度不应小于300mm,梯级间隔不应大于300mm。斜梯及扶手固定可靠。
直立梯边梁之间宽度不应小于300mm,梯级间隔为250~300mm,直立梯与后面结构间的自由空间(踏脚间隙)不应小于160mm,踏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高于地面2m以上的直立梯应设置直径为600~800mm的护圈。直立梯和护圈应安装牢靠。
6 当梯子高度超过10m时,应设置休息小平台,第一个小平台不应超过12.5m高度处,以后每隔10m内设置一个。
7 对附着式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与塔身和建筑物的连接必须安全可靠,建筑物上的附着点强度应满足承载要求;连接件不应松动,附着的水平距离和附着间距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当附墙距离超过使用说明书规定时,应有专项施工方案并附计算书。
8 平台和走道宽度不应小于500mm,在边缘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00mm的挡板。
8.3.4 吊钩的检验项目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钩应有标记和防脱钩装置,不得使用铸造吊钩。
2 吊钩表面不应有裂纹、破口、凹陷、孔穴等缺陷,不得焊补。吊钩危险断面不得有永久变形。
3 吊钩挂绳处断面磨损量不应大于原高度10%。
4 应有滑轮防跳绳装置,且与滑轮的间隙应小于绳径20%。
5 心轴固定应完整可靠。
8.3.5 行走系统的检验项目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可靠有效的大车行走限位装置,停车后与端部挡架距离不小于0.5m。
2 在距轨道终端2m处应设置大车行走缓冲装置。
3 在距轨道终端1m处应设置端部挡架,其高度不应小于行走轮的半径。
4 应设置行走防护挡板。
5 应设置夹轨器。
6 钢轨接头位置应支承在道木或路基箱上。
7 钢轨接头间隙不应大于4mm,钢轨接头处高差不应大于2mm。
8 轨道顶面纵、横方向上的倾斜度不应大于1/1000。
9 左右钢轨接头处的错开值应大于1.5m。
10 应设置轨距拉杆且间距不大于 6m。
11 轨距偏差允许误差不应大于公称值的1/1000,其绝对值不大于6mm。
8.3.6 起升机构钢丝绳的检验项目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丝绳绳端固定应可靠,采用压板固定时应可靠;采用金属压制接头固定时,接头不应有裂纹;楔块固定时,楔套不应有裂纹,楔块不应松动。绳夹固定时,绳夹安装应正确,绳夹数应满足附表6.3.5的要求。
2 当吊钩位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至少应保留3圈钢丝绳。
3 钢丝绳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说明书要求,与滑轮和卷筒相匹配,并正确穿绕。钢丝绳应润滑良好。不应与金属结构磨擦。
4 钢丝绳不得有扭结、压扁、弯折、断股、笼状畸变、断芯等变形现象。
5 钢丝绳直径减小量不大于公称直径的7%。
6 钢丝绳断丝数不应超过表5.3.3规定的数值。
8.3.7 起升机构卷扬机卷筒的检验项目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卷筒两侧边缘超过最外层钢丝绳的高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倍。卷筒上钢丝绳应排列有序,设有钢丝绳防脱装置。
2 卷筒壁不应有裂纹或轮缘破损,筒壁磨损量不应大于原壁厚的10%。
3 在卷筒上钢丝绳尾部固定有防松和自紧性能。
8.3.8滑轮的检验项目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符合本标准7.3.7规定。
8.3.9制动器的检验项目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动器的零部件不应有裂纹、过度磨损、塑性变形、缺件、缺油等。
2 外露的运动零部件应设防护罩。
3 制动器调整适宜,制动应平稳可靠。
8.3.10安全装置的检验项目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升高度限位器,起升高度限位器必须保证当吊钩装置的顶部升至小车架下端的最小距离为800㎜处时应能立即停止吊钩起升,但吊钩应能作下降运动。
2 起重量限制器灵敏有效;
3 力矩限制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下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做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2) 力矩限制器控制定码变幅的触点和控制定幅变码的触点应分别设置,且能分别调整。
3) 对小车变幅的塔机,其最大变幅速度超过40m/min,在小车向外运行,且起重力矩达到额定值的80%时,变幅速度应自动转换为不大于40m/min的速度运行。
8.3.11 回转系统的检验项目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回转部分不设集电环的塔式起重机,应安装回转限位器,塔式起重机回转部分在非工作状态下应能自由旋转。
2 齿轮应无裂纹、断齿和过度磨损,啮合应均匀平稳。
3 回转机构活动件外露部分应设防护罩,回转制动器应为常开式。
8.3.12 变幅系统的检验项目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丝绳的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8.3.6条的要求。
2 卷筒的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8.3.7条的要求。
3 滑轮的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8.3.8条的要求。
4 制动器的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8.3.9条的要求。
5 对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置双向小车变幅断绳保护装置。
6 对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置检修吊笼且连接可靠。
7 对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置幅度限位且可靠有效,限位开关动作后应保证小车停车时其端部缓冲装置最小距离为200mm。
8 对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置小车防坠落装置。
9 对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应有小车行走前后止挡缓冲装置。
10 动臂式塔式起重机应设置臂架低位置和臂架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开关。
8.3.13 顶升系统的检验项目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升横梁、塔身上的支承座应无变形、裂纹。在顶升时应有防止顶升横梁从塔身支承块中自行脱出的装置。
2 液压顶升系统中的平衡阀或液压锁与油缸不允许软管连接。 3 液压表应度量准确。
8.3.14司机室的检验项目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司机室结构应牢固,固定应可靠。
2 司机室内应有绝缘地板和灭火器,门窗完好并挂有起重特性曲线图(表),应有备案标牌、安全操作规程。
3 升降司机室应设置防断绳坠落装置。
4 升降司机室应设上下极限限位装置、缓冲装置。
8.3.15 电气系统的检验项目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额定电压不大于500V时,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МΩ。
2 塔式起重机应设置专用开关箱。
3 电气系统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JGJ46-2005)的规定。
4 控制系统应与照明系统相互独立,且性能完好。
5 应设置报警电笛且完好、有效。
6 总电源开关状态在司机室内应有明显指示。
7 电气控制柜应设置短路保护、过载保护、零位保护、错相与缺相保护和失压保护;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且有门锁,门上应有警示标志。
8 行走式塔机应设电缆卷筒或走线系统。
9 应设置红色非自动复位型紧急断电开关,该开关应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地方。
附录A-1 附着升降脚手架安装质量检验报告书
检验统一编号:
检验日期: 天气: 温度: 湿度: 风速:
工程名称
|
|
施工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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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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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装单位
|
|
设备名称
|
|
安装负责人
|
|
设备型号
|
|
设备编号
|
|
设备生产厂及特种设备生产制造许可 证
|
|
出厂日期及编号
|
|
检验高度
|
|
检验内容
|
|
检验依据
|
|
主 要 检 验 仪 器 设 备
|
仪器(工具)名称
|
型号
|
编号
|
仪器状况
|
仪器(工具)名称
|
型号
|
编号
|
仪器
状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检验结果
|
一般项目不合格数
|
|
保证项目不合格数
|
|
软件资料
|
|
(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签发日期:
|
|
|
|
|
|
|
|
|
|
|
|
|
检验: 审核: 批准:
共4页第1页
续报告
序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 编号
|
检 验 项 目
|
检验
结果
|
结 论
|
1
|
1. 证件及 技术资料
|
1.1
|
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2
|
1.2
|
安装及操作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 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
|
|
3
|
1.3
|
安装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
|
|
4
|
1.4
|
安装使用操作规程
|
|
|
5
|
1.5
|
安装自检检验记录表
|
|
|
6
|
1.6
|
提升、下降前检查记录
|
|
|
7
|
1.7
|
安全技术交底
|
|
|
8
|
1.8
|
提升、下降任务书
|
|
|
9
|
2
架 体 结 构
|
*2.1
|
架体总高度
|
|
|
10
|
*2.2
|
架体宽度
|
|
|
11
|
*2.3
|
最大支承跨度
|
|
|
12
|
*2.4
|
悬臂高度
|
|
|
13
|
*2.5
|
架体总高与支承跨度乘积
|
|
|
14
|
2.6
|
水平支撑桁架构造及状况
|
|
|
15
|
2.7
|
竖向主框架构造及设置状况
|
|
|
16
|
2.8
|
竖向主框架与附着支承结构之间的导向构造
|
|
|
17
|
2.9
|
架体立杆连接接头
|
|
|
18
|
2.10
|
架体外立面的剪刀撑设置
|
|
|
19
|
2.11
|
架体结构部分部位加强构造状况
|
|
|
20
|
2.12
|
相邻水平支撑桁架及竖向主框架在支 承结构处的高差
|
|
|
21
|
2.13
|
竖向主框架的垂直编差
|
|
|
共4页第2页
续报告
序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 编号
|
检 验 项 目
|
检验
结果
|
结 论
|
22
|
2. 架体 结构
|
2.16
|
各扣件、连接螺栓的预紧状况
|
|
|
23
|
2.17
|
主要承力构件状况
|
|
|
24
|
2.18
|
架体悬挑端加固措施
|
|
|
25
|
*2.19
|
竖向主框架覆盖面积上的附墙支 座设置情况
|
|
|
26
|
3. 防倾 装置
|
3.1
|
防倾装置的设置情况及作用
|
|
|
27
|
3.2
|
竖向框架与轨道的连接情况
|
|
|
28
|
4.
穿墙 螺栓
|
4.1
|
穿墙螺栓的设置情况
|
|
|
29
|
4.2
|
附墙支座的构造及安装情况
|
|
|
30
|
4.3
|
附着点采用单根穿墙螺栓锚固时的防扭转措施
|
|
|
31
|
5. 防坠 装置
|
*5.1
|
防坠装置和提升设备是否独立设置
|
|
|
32
|
*5.2
|
防坠装置的灵敏、可靠度及制动距离
|
|
|
33
|
6.
架体安 全防护
|
6.1
|
架体用密目网全封闭
|
|
|
34
|
6.2
|
架体底层全封闭及安全防护
|
|
|
35
|
6.3
|
每一作业层架体外侧防护栏杆和 踢脚板的设置
|
|
|
36
|
6.4
|
架体断开处及开口处的加固措施
|
|
|
37
|
6.5
|
使用工况下架体的荷载传递措施
|
|
|
38
|
7.
预警保 护系统
|
7.1
|
同步控制系统
|
|
|
39
|
7.2
|
超载报警停机功能
|
|
|
40
|
7.3
|
欠载报警功能
|
|
|
共4页第3页
续报告
序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 编号
|
检 验 项 目
|
检验
结果
|
结 论
|
41
|
8.中央控制台
|
8.1
|
逐台工作显示及故障信号显示
|
|
|
42
|
8.2
|
机位即时荷载及状态的显示功能
|
|
|
43
|
8.3
|
中央控制台的放置位置
|
|
|
44
|
9.
电气系统
|
9.1
|
开关箱的隔离、短路、过载、漏电 等电气保护功能
|
|
|
45
|
9.2
|
电箱的防水、防尘性能
|
|
|
46
|
9.3
|
接地电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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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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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页第4页
附录A-2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质量检验报告书
检验统一编号:
检验日期: 天气: 温度: 湿度: 风速:
工程名称
|
|
施工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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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
|
|
安装单位
|
|
设备名称
|
|
安装负责人
|
|
设备型号
|
|
设备编号
|
|
设备生产厂及特种设备生产制造许可 证
|
|
出厂日期及编号
|
|
检验高度
|
|
检验内容
|
|
检验依据
|
|
主 要 检 验 仪 器 设 备
|
仪器(工具)名称
|
型号
|
编号
|
仪器状况
|
仪器(工具)名称
|
型号
|
编号
|
仪器
状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检验结果
|
一般项目不合格数
|
|
保证项目不合格数
|
|
软件资料
|
|
(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签发日期:
|
|
|
|
|
|
|
|
|
|
|
|
|
检验: 审核: 批准:
共3页第1页
续报告
序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 编号
|
检 验 项 目
|
检验
结果
|
结 论
|
1
|
1. 证件及 技术资料
|
1.1
|
产品合格证
|
|
|
2
|
1.2
|
安装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 作资格证书
|
|
|
3
|
1.3
|
使用说明书
|
|
|
4
|
1.4
|
吊篮平面平置图
|
|
|
5
|
1.5
|
安装前检查表
|
|
|
6
|
1.6
|
设备安装方案
|
|
|
7
|
1.7
|
安装合同或任务书
|
|
|
8
|
1.8
|
安全操作规程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
|
|
9
|
2.
钢结构
|
*2.1
|
悬挂机构、吊篮体等主要结构件状况
|
|
|
10
|
2.2
|
结构件连接
|
|
|
11
|
3. 吊 篮
|
3.1
|
底板牢固状况
|
|
|
12
|
3.2
|
安全扶栏
|
|
|
13
|
3.3
|
四周档板
|
|
|
14
|
3.4
|
与建筑墙面间的装置
|
|
|
15
|
4.
钢丝绳
|
4.1
|
钢丝绳的强度、柔性及镀锌
|
|
|
16
|
4.2
|
钢丝绳断丝数
|
|
|
17
|
4.3
|
钢丝绳的型号,规格
|
|
|
18
|
*4.4
|
安全钢丝绳独立于工作钢丝绳
|
|
|
19
|
5. 标牌
|
5.1
|
参数、字迹
|
|
|
20
|
5.2
|
限载及人数警示
|
|
|
共3页第2页
续报告
序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 编号
|
检 验 项 目
|
检验
结果
|
结 论
|
21
|
6.悬 挂机构
|
*6.1
|
结构焊缝
|
|
|
22
|
*6.2
|
承载悬挂机构的建筑物的承载力
|
|
|
23
|
6.3
|
移动轮
|
|
|
24
|
6.4
|
平衡力臂
|
|
|
25
|
7. 配重
|
7.1
|
数量及重量
|
|
|
26
|
*7.2
|
固定
|
|
|
27
|
8. 安 全 装 置
|
*8.1
|
安全锁有效标定期
|
|
|
28
|
*8.2
|
上行程限位
|
|
|
29
|
8.3
|
超载保护装置
|
|
|
30
|
8.4
|
防倾装置
|
|
|
31
|
*8.5
|
制动器
|
|
|
32
|
*8.6
|
安全绳
|
|
|
33
|
9. 电 气
|
9.1
|
电箱状况及设置
|
|
|
34
|
*9.2
|
急停按钮
|
|
|
35
|
9.3
|
保护零线
|
|
|
36
|
9.4
|
绝缘电阻
|
|
|
37
|
9.5
|
熔断保险开关
|
|
|
38
|
9.6
|
漏电保护
|
|
|
|
|
|
|
|
|
|
|
|
|
|
共3页第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