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 > 恒泰资讯 > 行业法规
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分类
发布日期:2011-11-07 23:24:55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1.      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分类
 
1.      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为四级;
2.      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三级;
3.      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为二级;
4.      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为一级;
5.      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的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的,均属特别重大事故。